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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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经济鉴证业务约定书甲方:乙方: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国有资产清查进行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业务范围与专项审计、经济鉴证目标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沪财教[2012]3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以及《崇明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崇财行[201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编制的《崇明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2、乙方通过执行专项审计工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资产清查总体情况;(2)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清查情况。3、乙方通过执行经济鉴证工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证据情况发表鉴证意见。二、甲方的责任1、根据财政部《事业

3、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沪财教[2012]3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以及《崇明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崇财行[201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4的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编制事业单位国有

4、资产清查报告。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资产清查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并保证资产清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资产清查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资产清查情况和结果。2、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列报资产清查报表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相关规定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计划、实施和维护必要的资产清查程序,以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及时为乙方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工作提供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相关的

5、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证据(在2014年月日之前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5、甲方对其作出的与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工作开始前提供给甲方主要事项清单。7、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费用。8、乙方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三、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国有资产清查报表发表专项

6、审计和经济鉴证意见。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工作以对资产清查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2、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工作涉及实施程序,以获取有关国有资产清查报表中列示的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的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国有资产清查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3、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

7、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4、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工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报告。乙方应在2014年月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2014年月日前出具经济鉴证报告。45、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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