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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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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海外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6-25【正 文】海外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阐扬中华文化,扩大为侨社服务,发挥海外社教功能,特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会在海外设置之服务中心,定名为“○○(地区名)华侨文教服务中心”。 第3条 海外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选择海外重点地区,依实际需要购置或租赁,如属购置,依国有财产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之。 中心设置地点、规模
2、大小及服务项目,由本会会同外交部评估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4条 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会驻外人员兼任,其人员及经费均受本会及驻外馆处指挥监督。 第5条 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各项年度华侨文教活动及中心营运规划管理事宜,由本会聘请驻外馆处人员、当地之侨务委员、侨务顾问及具有声望之侨界人士共同组成,并以驻外馆处负责人为召集人,中心主任为执行秘书。 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6条 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7条 中心会计业务,由主任就
3、中心工作人员中指派一人兼办,负责中心各项经费登录事宜;并置会计帐表,每月陈报本会。 第8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驻卫警察人员退职补偿金发给办法 第1条 为办理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后退职驻卫警察人员,比照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发给退职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补偿金发给对象为各机关(构)学校驻卫警察人员其驻在单位职员得依规定请领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于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后,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
4、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台湾省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办理退休、抚恤或资遣者。 (二)依台北市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办理退休、抚恤或资遣者。 (三)依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办理退职、抚慰或资遣者。 二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二日以后依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办理退职、抚慰、资遣,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务年资,经采计核给退职金、抚慰金或资遣给与者。 第3条 驻卫警察人员补偿金计算标准,比照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规定办理。
5、第4条 合于第二条第一款之发给对象,应于公告受理登记之日起,由本人或遗族填具核发驻卫警察人员退职补偿金登记表(如附表一),向原驻在单位登记请领。但原驻在单位已裁并者,向其上级机关(构)或合并后之机关(构)学校登记请领。 前项公告应由内政部就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金登记请领程序及受理登记之机关(构)学校等事项登载于公报或新闻媒体。 受理登记之机关(构)学校应主动通知合于发给补偿金之对象办理登记请领。但无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合于第二条第二款之发给对象,其补偿金请领,应于退职、抚慰或资遣时,由本人
6、或遗族填具核发驻卫警察退职补偿金登记表一并办理。 补偿金发给对象如属依法退职或资遣再任驻卫警察重行退职或资遣者,应分别向前后原驻在单位登记请领。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七)4168-15页) 第5条 补偿金发放期限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合于第二条第一款之发给对象,其补偿金总额分二期发给。第一期于核定后一个月内发给,第二期于八十六年九月前发给。 二合于第二条第二款之发给对象,于八十五年度或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适用前款规定。于八十七年度以后生效者,其补偿金于退
7、职、抚慰或资遣时一次发给。 第6条 补偿金发给对象为驻卫警察本人者,于退职或资遣后死亡,由其遗族登记请领,遗族之领受顺序依民法有关继承之规定。 补偿金发给对象为遗族者,其登记请领及领受顺序,比照公务人员抚恤法第八条或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前二项登记请领补偿金之遗族,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委讬其中一人检具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全户户籍誊本、国民身分证及印章代表办理。第一项已登记请领后死亡者亦同。 第7条 补偿金请领人因故无法亲自登记请领者应填具委讬书(如附表二)委讬亲友代为
8、登记请领。受讬人应缴验请领人及受讬人之国民身分证、印章及委讬书。 如请领人系旅居国外地区委讬代领,受讬人并应缴验我国驻外机构一年内签证之授权书。 (备注:附表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七)4168-16页) 第8条 各机关(构)学校受理登记,应依退职(休)、抚慰(恤)、资遣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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