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ID:11428249

大小:172.0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7-11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_第1页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_第2页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_第3页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_第4页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_第5页
资源描述: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附件1:涉及CCC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20行为执法依据可适用罚则1、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2、中使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获证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3、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4、假冒、伪造认证标志《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

4、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分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5、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

5、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7、未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

6、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208、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

7、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9、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10、未按照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