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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二○○九年七月八日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
2、7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第三条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专项基金按城市管理的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代征。省、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州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专项基金实行先预缴后清退的办法。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征收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抹灰、粉刷前,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具有《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非税收
4、入一般缴款书》及专项基金缴讫凭证,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清算。第八条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清退或者补收。(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填充墙及其围墙、临时建筑、±0.00以下、室外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砌体结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州、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50%、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40%、其他区域不低于30%,达到以上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实际使用比例,将专项基金一次性清退给建设单位。具体清退数额,按其预缴的全部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进行计算。(二)经清算,少缴的予以一次
5、性补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清退:(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最低比例的。(二)内外墙体已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三)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或者主体工程开工5年内不申请清退,又未经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同意并报省墙体材料革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第十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环节,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按规定可以减、免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资料,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财
6、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征收机关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缴款。省以下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上报相关情况。“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专项基金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征收机构同级国库。科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核算级次共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第十二条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专项基金实行基金预算
7、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四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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