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我国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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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解读我国的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王某的前妻陈某在家中给王某打电话,惊醒了睡在旁边的现丈夫蔺某。蔺某即问陈某给谁打电话?陈某说是给王某打的电话。蔺某抓过电话就问是谁?当唐王某听见电话里传来了男人的声音时马上搁下电话。蔺某见其妻同前夫王某打电话,心中很是生气。蔺某就立即骑摩托车到王某经营的顺风塑料厂叫醒了守厂门的老头(王某的岳父),蔺某说他是来厂里购货的,装货的车马上就到了。守门的老头听说是来拉货的,就带蔺某去王某家,并指着告诉蔺某怎样上王某家的楼,同时还在楼下唤王某说有人拉货。这时。蔺某不由分说就用力踢开王某家底楼的大门,并连续撞开王某

2、家楼上的厅室门和卧室门。蔺某在冲上王某家楼上时从一啤酒箱内拿了一个空啤酒瓶。蔺某撞进王某的卧室时,王某一人在家。蔺某进入王某的卧室就说:老子今天弄死你,要你人财两空。王某见蔺某来者不善就往外冲。蔺某拿起空啤酒瓶就朝王某的头部砸去,被王某躲闪开。接着蔺某又用右拳头击中了王某的左太阳穴。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就往后退,当王某退至茶几边时,顺手抓起了茶几上的水果刀。当时,王某右手拿着水果刀就往外面冲,以便逃出自己的卧室免受伤害。此时,蔺某就用力将王某拦住,不准王某冲出其卧室去。但就在王某冲出其卧室和蔺某阻拦王某的过程中,王某右手握着的水果刀刺伤了蔺某的左腹股沟。王某冲出卧室后直奔附

3、近的派出所报案。接着,蔺某也从王某的家里跑了出来,还没坐上摩托车就倒在了公路上,蔺某被他人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由于蔺某被伤及左股动脉,在县医院作了股动脉吻合术。次日,医院会诊后对蔺某作了左下肢高位截肢手术。法医鉴定:蔺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分歧意见5  该案发生后,围绕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确存在较大分歧,主要的有这样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无论怎么讲,有两个基本事实和一个理由值得大家注意。这“两个基本事实”即为,一是蔺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是蔺某的重伤是王某造成的。这“一个理由”就

4、是蔺某用啤酒瓶砸王某的头部被王某躲闪开后,冉蔺某此时已经是赤手空拳,王某再用水果刀刺伤蔺某,说明王某有伤害蔺某的故意。同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还认为,当王某躲闪开蔺某用啤酒瓶的攻击,蔺某再用拳头打了王某的太阳穴之后,这实际上是蔺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王某在这时用水果刀刺伤蔺某是事后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主张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蔺某深更半夜连续踢开王某家底楼的大门和楼上的厅室、卧室门,并用啤酒瓶和拳头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蔺某的行为是对王某的不法侵害,王某应当对其实施防卫。但是,当蔺某用啤酒瓶砸王某的头部其躲闪开后,蔺某已经是赤手空拳了,这时王某再用

5、水果刀刺伤蔺某的左股动脉并造成了蔺某左下肢高位截肢的严重后果,仅从王某使用的器具就说明王某的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坚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王某的行为具备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笔者评析5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笔者以为,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认识引起分歧的焦点在于:1、该案中的王某是在什么情况下怎样才造成蔺某重伤后果的?即王某的行为具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2、该案中王某的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即王某的防卫是不是事后防卫?3、该案中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蔺某重伤的后果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言

6、而喻,只要弄清楚以上三个问题,该案中王某的行为性质也就明确了。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中的“不法”,是指为法律所禁止的,是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否定评价。而“不法侵害”中的“侵害”,就是侵入、伤害的意思。笔者以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我们知道,不法侵害常常具有突发性和瞬间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者是很难断定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所以,我们不能把不法侵害行为只理解为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蔺某就是有一千条理由也不应在深更半夜先后踢开王某家的三道门,冲进王某的卧室并用啤酒瓶和拳头对王某进行人身伤害攻击

7、。显然,蔺某是在故意挑起事端,其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是毋容置疑的、不可争辩的事实。也正是由于蔺某的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这就使得王某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那种认为蔺某用啤酒瓶砸王某的头部被其躲闪开后,蔺某此时已经赤手空拳,王某用水果刀刺伤的是一个手无寸铁的蔺某,说明王某有伤害蔺某的故意,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说法的确有失偏颇。  2、考察王某的防卫是否适时,实际就是看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看,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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