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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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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以下简称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及其它附件对生产设备及重物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起吊设备、起吊工具、起吊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起吊设备:起重机(吊钩、磁力、抓斗)、动力(电动、液动、气动)葫芦等。 (二)起吊工具:手拉葫芦、滑车、滑轮、钢丝绳、吊带、吊链、吊扣、卸扣、吊钩、吊钳、吊梁、吊篮、永磁铁等。(三)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铁丝、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运行处负
2、责起重吊装设备的归口管理(承包商起吊设备除外);负责建立健全起吊设备检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负责起吊设备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起吊设备的年度检验组织工作;负责建立公司层面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负责开展对起吊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第六条人事处负责起吊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岗位聘用。负责按规定对起吊设备操作、起吊指挥和起重/搬运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证、复证/换证以及岗位聘用,确保持证上岗。第七条各—8—单位负责本单位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和索具材料的
3、日常管理;负责配合起吊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取证/换证;负责本单位对起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管理考核工作。第三章起吊作业第八条起吊作业人员资质管理(一)起吊设备操作、起重、搬运以及指挥配合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资质证。(二)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从相应的操作岗位中选择、确定起吊指挥人员(兼职),以此缓解起重/搬运人员紧缺的实际情况。1.班组多工种配合作业,作业点多、区域分布散,可分别在多个作业点(区域)指定一名操作者担任起吊指挥人员。2.或以其他方式增加专/兼职起吊指挥人员。(三)对于兼职的起吊指挥人员,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与
4、起重工/搬运工相同的上岗资质证,实施滚动管理、流动作业。各单位要比照不高于班组长的标准,对兼职指挥人员给予激励。第九条起吊指挥手势、口令及目视化标识(一)指挥配合手势执行GB5082的规定。(二)指挥手势可与口令同步进行,但必须手口一致。指挥手势可以和口哨配合进行,也可以和语言表达相结合。(三)起吊指挥人员着统一制式的马甲(带反光条),显示“起吊指挥”字样。(四)起重/搬运工所佩戴的安全帽贴反光色标识,显示“起重/搬运”字样。—8—(五)凡未穿马甲或安全帽无标识的人员指挥起吊作业,起吊设备的操作者不予配合。第十条当班作业前和作业后,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和确认。各单位编制
5、检查清单/表(不能用交接班记录本替代),逐项进行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作业前1.控制器、制动器、吊钩、钢丝绳、电气控制和安全装置等部件。2.钢丝绳排列、缠绕整齐,导绳器动作正常。3.传动部分润滑良好,空转动灵活,限位装置灵敏可靠。4.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无杂物或遗留的工器具,以及电源断路器加锁或告示牌已去除,方可闭合主电源。5.起吊吊钩圆周360°、垂直180°范围转动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无松动。6.环链式动力葫芦的环链无打结、扭转、开裂等现象。7.重物捆绑是否规范、牢固,吊索经过有棱角缺口处是否加垫衬。(二)作业后 1.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
6、小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2.交接班工作。第十一条操作规程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操作者在作业中,应针对下列作业鸣铃报警。(1)起升、降落重物。(2)开动大、小车行驶。—8— (3)起吊设备行驶区域视线不清楚,应连续鸣铃报警。 (4)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 (5)吊运重物接近人员。 3.操作中专人指挥,标识醒目,统一信号、口令。 4.变换速度时,必须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变
7、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首先置于“0”位。5.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6.两付吊钩的起重机禁止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 7.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8.严禁在有负载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9.工作中突然断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10.遇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露天起吊作业。11.在起重重物未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起吊作业。12.起吊过程中,禁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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