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保局关于对进京车辆核发机动车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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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环保局关于对进京车辆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转发你们,北京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各省市进京车辆均要取得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北京市将在进京的43个路口进行检查,对没有取得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将一律劝返。为做好我省进京车辆得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保合格标志的样式及黄

2、标车限行要求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除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运行的车辆外,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自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二、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要求1我省进京车辆的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必须由省环保厅依法确定的具有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的单位发放。没有机动车环保检

3、测资质单位的城市,要尽快开展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申报与资质委托工作,在未取得资质前,本地区进京车辆可到附近地区或长春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领取。经年度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由检测机构负责发放机动车排放合格证,进京车主凭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有条件的环保部门也可派员驻厂发放。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对所有进京车辆登记备案,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发放情况统计上报省环保厅(统计格式见附件)。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期限同安检一致。目前已经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的长春市和吉林市,将现有环保合格标志报省环保厅和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可做为

4、进京车辆环保合格标志使用。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环保合格标志由省环保厅按照环保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三、进京车辆环保检测机构的确定各地区要将自愿承担进京车辆环保检测机构的名单于4月24日前报省环保厅。经省环保厅确认后方可从事进京车辆环保检测工作,省环保厅将为其安装“环保车型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布进京车辆检测机构名单。按照环保部要求,原承担我省进京车辆环保检测任务的长春2市、吉林市、四平市和梅河口市环境监测部门,不再负责发放《进京车辆尾气合格证》。四、对承担进京车辆环保检测机构的管理各地区要加强对承担进京车辆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弄虚作假的

5、单位,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省环保厅将对各地区发放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环保局和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负责将此通知传达到具有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联系人:翟德斌联系电话:0431-88906223。电子邮箱:zhaidebin@163.com附件1:《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附件2: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统计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3附件2: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统计

6、表地区:合格标志种类车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车牌号车型燃油种类发放日期备注(绿标或黄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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