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基础知识与专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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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计量中国古代的计量,是指包括度量衡之外的其他测量,如时间、湿度、温度、风向、风速等等。中国古代计量史的特点,在于它的独立性和连续性,很少受到外来的影响。   中国古代度量衡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尚书·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度是关于长短的量——长度;量是关于多少的量——容量;衡是关于轻重的量——重量(质量)。古代度量衡,其单位制基本上沿袭了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年)所确定下来的制度,又经过汉代完备地记于史籍。   度量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建立、健全的一种有统一单位、统一标准的测量。各个历史时期,由官方制定、颁发的度量衡制度、标准器具等,往往代表了当

2、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计量技术法规的范围计量技术法规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计量法》规定了八种行政处罚的形式:(1)责令停止生产(对批量产品);(2)停止制造(对计量器具新产品);(3)停止销售;(4)停止营业;(5)停止使用;(6)没收计量器具;(7)没收违法所得;(8)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又补充规定了四种行政处罚形式:(1)停止检验;(2)停止出厂;(3)停止进口;(4)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责令改正和封存两种行政强制措施。计量器具的含义、其依法管理的范围及其主要环节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

3、量器具。管理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加强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主要管理环节:①调整对象;②适用范围;③管理体制;④型式批准;⑤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⑥法律责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及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设备许可证》。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

4、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处理规定。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是行政许可。许可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许可的条件有以下6条:①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②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核验人员;③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核验条件;④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⑤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⑥按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的法定的程序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

5、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型式评价的程序(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

6、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

7、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人型式评价时限。(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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