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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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八年七月三十日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秩序,推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

2、、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4—  第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组织编制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制定服务项目的具体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和设施、设备;  (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  (三)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资信;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

4、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未届满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原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  未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服务项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项目名称、经营范围、地点、面积和从业人数;  (二)经营期限;  (三)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缴

5、纳标准和方式;  (四)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4—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经营期限未届满的服务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

6、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正常经营的,经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法解除服务项目经营合同的,已缴纳的合同剩余期

7、限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文明服务,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改变经营性质;  (二)在店外经营或者占道经营;  (三)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灯箱广告或者悬挂、摆放物品;  (四)尾随兜

8、售或者强买强卖;  (五)圈占景点或者占用公共设施进行收费;  (六)采取诱导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七)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按照规定保持服务项目周围的环境卫生。—4—  第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业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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