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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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笔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面试和考察等程序,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第三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原则;组织意图、群

2、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原则;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下列领导成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三)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内设机构领导成员。-9-上述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实行

3、竞争上岗,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实行竞争上岗的,须同时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但应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统一开展竞争上岗工作,或集中开展跨部门、乡镇(街道)的竞争上岗工作。第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4、;(三)笔试;(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五)面试;(六)组织考察;(七)党委(党组)差额票决;(八)任前公示;(九)办理任职手续。第八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9-第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并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非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报名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的,应当符合《重庆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渝组发〔2008〕21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办理任职手续时,应按照渝组发〔2008〕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对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且具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基层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个人表彰的报名人员,可破格竞争上一级职位。不得越级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

6、位,可以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但一般不超过两个。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所报职位人数与该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1-9-,对报名达不到2∶1比例,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十四条 笔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综合调研、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试题一般从全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

7、通用题库重庆分题库中提取。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可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按100分制量化计分,以不低于60分为合格。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职位,可加试专业科目。专业科目成绩所占比例,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第十五条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争者人数与职位5∶1的比例,确定进入民主推荐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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