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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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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第四条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7-第一章规划管理第一条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
3、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第二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第三条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第五条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分
4、为项目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第七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第八条市城改办结合各区项目改造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7-第一条旧城改造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方案应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二条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后,由区政府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形式。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
5、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完成后,区政府负责编制改造方案,经市城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旧城改造项目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完毕、办理完土地和房产注销登记手续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部门根据改造方案,拟定旧城改造用地储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第六条
6、旧城改造土地储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供应。第七条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完成后,各区政府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第一章土地管理-7-第一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条旧城改造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根据项目进度,分别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第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开发用地、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和开发、安置混合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时,依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将产权调换安置方案作为用地条件。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
7、、挂牌方式供应的,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处置时需符合下列条件:市规划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土地储备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第四条旧城改造开发用地和其他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的评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改造方案和评估结果提出出让建议价。第五条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的套型面积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商品房部分,应按政府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
8、,可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异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规定标准予以缴纳。-7-第一章优惠政策第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在办理房产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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