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

ID:11396829

大小:3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1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_第1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_第2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_第3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_第4页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_第5页
资源描述: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1297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二○○八年三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

3、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

4、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

5、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

6、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

7、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

8、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