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

ID:11394808

大小:100.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7-11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_第1页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_第2页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_第3页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_第4页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_第5页
资源描述: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库1.自2008年后,没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就不能再担任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了?解答:不是的。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这里强调的是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对于小型施工项目并不作要求。也就是说,即使2008年后没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依然可以担任小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2.建造师可以到监理单位执业吗?解答:可以。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2、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是,具体担任什么岗位目前还没有规定。3.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存在被撤销注册的可能吗?解答: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这也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

3、建造师证书,而不要通过非法途径,以免留下后患。4.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吗?解答:不一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而后者则需要经过裁决才能确认。5.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那么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是什么?解答:21自然人包括公民。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从内涵看,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即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4、生命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外延看,凡是一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一国的自然人并不都是该国公民,还应包括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6.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包括10周岁的人吗?解答:包括。《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第2款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包括

5、10周岁的人的。所以,自然要包括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中了。7.简述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部门)的区别。解答:分支机构,是指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是分公司,银行的分行或支行。职能机构是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等。二者的区别在于:(1)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

6、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8.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吗?解答:不一定。也可能是效力待定的或者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9.被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终止吗?解答:不会。《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事实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7、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10.什么是连带责任?解答: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2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