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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部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
2、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要求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七条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详见附表1)。第八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目前仅限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家产权交易机构
3、)、证券交易系统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九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进行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十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国有资产在部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无偿调拨(划转),按800万元的规定限额审批。(二)对跨部门、跨级次(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事项,一律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一条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4、属部审批权限范围以上的,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对在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处置事项,部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1月集中进行审核批复。其他的资产处置事项不受审批时间限制。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部审批(审批限额以上的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单位组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部(或财政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处置结果报部备案。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
5、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部属单位的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部属单位的下属各级单位评估结果报部备案。第十四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需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申请;(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等处置时,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出让方需与产权交易机构商讨确认交易价格,并按审批权限报部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应报部备案(一)对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单位应在收到批复起30个工
6、作日内,完成对所批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部备案。(二)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1、处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对未处置资产说明原因);2、处置国有资产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第十七条各单位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应将批复复印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接受财政专员办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有关资产处置备案文件是财政部安排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
7、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取得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第二十一条应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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