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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2010年初级统计业务知识第8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本讲主要内容第九章l其他法律责任措施第十章l统计行政复议l统计行政诉讼第三节一、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采取的处分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一)通报在统计执法实践中,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从统计法的规定看,作为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之一的通报具有如下特征:1.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能对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通报。2.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2、门,也包括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3.通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1)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9页(2)根据《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3、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3)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
4、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二)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方式。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利益必须予以追缴。应当指出,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力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利益和予以晋升职务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其
5、中,对于骗取晋升职务的,还应当按照选举、任免、聘任权限的不同,分别由选举产生该违法当事人的机关和任命、聘任该违法当事人的机关处理。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只有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职务的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二、《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并未针对每种具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在第四十七条统一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9页(一)第
6、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条款为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
7、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独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三)第四十条规定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对应《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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