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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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74年10月18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燃料化学工业部[74]建发设字第601号、公消[1974]129号、[74]燃油化设字第1413号文联合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在建筑设计中遵循“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建筑防火设计,应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

2、进的防火技术,更好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    第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4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见表    注:(1)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考虑。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参照附录2。各级耐火

3、等级建筑物的构造可参照附录3。    第三章厂房    第5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类,如表2。    表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见表    注:(1)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2)一座厂房内或其防火墙间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中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生产的火

4、灾危险性分类,可参照附录4。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第6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7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8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独立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9条使用或生产可燃液体的丙类生产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生产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丙类生产厂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丁类生产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10条锅炉房

5、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11条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它防火要求按现行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执行。    表3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见表    注:(1)厂房内如有自动灭火设备,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2)甲、乙类生产厂房,除必须采用多层建筑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第12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13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厂房的防

6、火间距    见表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厂房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米。    (3)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考虑。    (6)一座II、III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本表的规定。如该厂房地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6条规定的防

7、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7000平方米),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米。    (7)如厂房附设有易燃、可燃危险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条的规定(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第14条数座厂房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6条规定的允许占地面积,其允许占地面积应按组内最低的耐火等级厂房确定(如有数座相同的最低耐火等级厂房时,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确定。面积不限者按700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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