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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诉讼费下调作者:石国胜时间:2007/1/4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部分类型案件诉讼费 新办法细化标准—— 6项降费百姓受惠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不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国务院近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细化了标准,分6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2、 ——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后,老百姓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将比目前降低不少。 当事人确有困难—— 可申请“免、减、缓”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确实无力交纳费用的当
3、事人,常常为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而苦恼。新办法将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细化明确。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 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 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目前,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容易出现乱收费
4、。新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将诉讼费用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 如果当事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财政票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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