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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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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
2、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
3、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 新生入
4、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
5、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其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第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
6、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三节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第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须报院(系)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
7、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情况,由辅导员及时在学生信息网中予以公布,班级学习委员应及时通告任课教师。第四节学籍异动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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