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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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命名和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文化资源优势进行文化产业开发、行业集聚,集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等为一体,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2、。第三条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省和地方各项政策法规。第四条经本办法认定、命名的省级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申报、认定命名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山东省文化厅成立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申报、认定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全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对园区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园区认定管理工

3、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第七条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园区的申报和监管。第八条园区原则上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五个。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二)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有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明确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三)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是规范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实际投

4、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园区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四)园区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年总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园区在2万平方米以上,年总营业收入2000万人民币以上)。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或园区文化产业项目占总经营项目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五)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文化产业

5、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将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省文化厅将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

6、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标牌和证书。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十四条文化产业处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园区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园区之间学习交流活动;推动园区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园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第十五条园区所在地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第十六条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备案。第十七条园区每年3月须经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第十八条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实行

7、建设目标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第十九条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四)园区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文化产业经营指标情况;(五)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六)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七)其他方面情况。第二十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将撤销其“山东省文化产业示

8、范园区”命名: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5、经考核不合格的,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6、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7、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8、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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