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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文件浦教发〔2015〕9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新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直属教育单位,体育各单位:《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15年4月7日34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系统安全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新区教育(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
2、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10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以及《体育场馆公共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局系统指局管辖范围内的局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直属教育单位,体育各单位。本局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局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局属各法人单位是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第五条34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体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及识险避险逃生能力。第六条本局和下属各单位应当安排资金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第七条各单位职工和学校学生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各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并且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报告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各单位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第九条各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4、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第十一条安全工作是本局对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二条本局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34本局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是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教育署署长,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局工程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体育管理指导中心主任组成。本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局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
5、区政府对安全工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协调各项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布置本局安全工作。第十四条本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安全办”)是本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职机构,局安全办设在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局安全办对本局系统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指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各种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本局日常安全工作由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第十五条机关各处室的业务工作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处室负责人是本处
6、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督促相关基层单位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第十六条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34机关处室及局属机构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本局办公室牵头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在各类安全事务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各项职责落实。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组织、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对各类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能,负责重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下达,
7、保障广大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二)组织人事处将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评估考核体系,指导教发院干训部门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纳入单位党政负责人培训内容。会同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造成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三)计划财务处不断完善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负责局相关部门提出的局年度安全经费、重要安全项目经费、突发事项所需预算经费的落实。(四)基础教育处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在开展教育、教学、考务等活动中完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落实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学校、民办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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