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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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及省工信委《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工信创发[2010]346号)和《黑龙江省中小

2、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发[2010]42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13-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第三条市级创业基地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

3、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第四条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市县(区)上下联动的原则。第五条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级创业基地的条件第六条-13-市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

4、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第七条市级创业基地的专项条件1、工业加工型。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

5、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户以上,安排就业300人以上。2、科技孵化型。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3、市场牵动型。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户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30户以上,综合安排就业800人以上。4、商贸物流型。主要是各类规模较大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

6、商户300户以上,安排就业800人以上。物流中心入驻企业3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13-5、龙头带动型。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带动非农创业2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8个以上,拉动当地配套企业15户以上,安排就业800人以上。市级创业基地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第三章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第八条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由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高新区、

7、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申报。第九条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和《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创业基地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2)创业基地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综合服务、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3)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第十条-13-由企业向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8、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进行登记、审查、现场勘察合格后,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认定。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授予《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择优推荐为省和国家级创业基地,享受国家和省、市的资金、政策扶持。第四章鼓励和支持创业基地建设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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