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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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3日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8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以及防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大雾、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高湿、干旱、冰雹、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条—8—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

3、害防御工作;已设立的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科技、教育、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组织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

4、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气象信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适时予以修订。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同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涉及公共利益并与气候影响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应

5、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类别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条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8—  (一)落实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紧急避难场所;  (三)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四)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加

6、强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对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无偿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及其演练等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预防,做好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对广告牌、危险房屋、在建建(构)筑物

7、、电力设施等防风加固工作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有效应对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暴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的预防,加强堤防、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的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立交桥下、下穿通道、隧道等易积水区域设置明显防汛水位标志警示线或者其他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隧道以及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好堤防、闸坝等重要险段的巡查、维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防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

8、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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