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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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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民主自治、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村级档案属于村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
2、村级组织在实行依法自治、发展生产、服务民生等活动中对村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各村应切实建立本村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活动的重要事项,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完整。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村应设立村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类组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第六条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第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村级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
3、组织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各涉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村级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整理归档工作第十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村内各类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要求按
4、时整理向村档案室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二条村级档案一般分为文书、会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照片、声像、实物、电子和特殊载体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一)文书类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二)基建项目类的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归档。(三)设
5、施设备类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及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也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进行收集管理。(四)会计类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可由会计人员保存满一年后向村级档案室移交。(五)照片类的应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连同原件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并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整理,数码照片应刻制成光盘保存或留存相应的纸质照片。(六)实物类材料应即时登记归档。(七)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工作有
6、关规定及时归档。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手续完备。纸张、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交接第十四条村应当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设置档案库房和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要配备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五条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应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将档案交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委会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第十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原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十日内将档案全部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履行交接手续。移
7、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不能及时移交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进行监管,严防散失。必要时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第十七条村(组)在撤销、合并和调整隶属关系时,应将档案妥善移交给接收单位。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要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第十八条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必须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档案销毁应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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