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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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11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第53项、第54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下放第16项、第17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

3、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政府令第253号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及相关事项的变更”委托下放68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

4、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

5、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2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行政许可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681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行政许可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出版物市场

7、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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