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卷宗目录封面.do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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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民事卷宗【2008】长久民商字第号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结案方式判决委托人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承办律师骆修锋收案日期2006年12月13日结案日期2007年4月15日诉讼参加人抗诉机关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李广林审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再审法院案号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襄中民监字第91号审理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

2、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由李广林承担。归档日期2007年7月15日档案号数卷内页数页保存年限年立卷人骆修锋审核人档案类号备注民事代理案件结案小结案由人身损害赔偿受案时间2006年12月13日委托人王新菊结案时间2007年4月15日结案形式判决承办人骆修锋案情简介2003年2月7日,李广林雇请委托人王新菊的丈夫袁付忠驾驶电麻木托运500余斤酒精,李广林坐在放酒精桶的车厢内。行至长虹路诸葛亮广场路段时,袁付忠驾驶的电麻木被吉星利公司出租车撞毁,酒精起火将袁付忠当场烧死,麻木车

3、及富康出租车被烧毁,李广林被烧成重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袁付忠负次要责任,李广林不负责任。2003年6月,王新菊等起诉出租车公司及车主,樊城法院认定其总损失为167734.5元,判决出租车公司及车主赔偿60%,自负20%,其余20%未作处理,要求王新菊等另案起诉李广林。其后王新菊等起诉李广林,要求李赔偿其损失的20%即33546.9元,但樊城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新菊等不服二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有关资料后依法提起抗诉。王新菊找

4、到骆修锋律师请求代理此案再审诉讼,骆修锋律师为减轻王新菊的家庭负担,便主动让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免收代理费。接受此案后,承办律师认真阅读了与此案有关的11份裁判文书,查阅了大量资料,理清了办案思路,准备了完善的代理资料。经过办案律师的积极努力,再审时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新菊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办理完毕后,《襄樊晚报》在2007年7月6日“新周刊·人与法”专栏以《新菊打公司》作了整版详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终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

5、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由李广林承担。审核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民事卷宗【2007】长久民商字第号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结案方式判决委托人王新菊承办律师骆修锋收案日期2007年7月20日结案日期2008年3月6日诉讼参加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李广林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审理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再审法院案号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民监字第40号审理结果一、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襄中民二终

6、字第181号判决、樊城区人民法院[2004]樊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李广林一次性支付王新菊、袁樊、袁益先、王玉芝3354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由李广林承担。归档日期2008年4月8日档案号数卷内页数页保存年限年立卷人骆修锋审核人档案类号备注民事代理案件结案小结案由人身损害赔偿受案时间2007年7月20日委托人王新菊结案时间2008年3月6日结案形式判决承办人骆修锋案情简介2003年6月,王新菊因丈夫袁付忠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到樊城法院起诉肇事方出租车公司及车主,要求赔偿其损失总计167734.5

7、元。但樊城法院判决中对20%的份额未作处理,要求王新菊等另案起诉酒精托运人李广林。后王新菊等起诉李广林,要求李赔偿其损失的20%即33546.9元,但樊城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新菊等不服二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承办律师骆修锋指导王新菊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为其提供再审诉讼的法律援助,襄樊市中院[2006]襄中民监字第91号判决书支持了王新菊的诉讼请求。但李广林又不服再审判决,通过各种途径向襄樊中院申请再审,襄樊市中院竟然又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骆修锋律师再次接受法

8、律援助指派,为王新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由于此次审理过程案外因素影响甚大,为了切实维护王新菊的权利,代理律师不仅重点准备了庭审资料,还帮助王新菊准备了有关信访资料,让其通过信访途径向各级领导反映案件情况。中院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表示将减轻李广林的赔偿责任,但将协调各部门为王新菊方补足其诉讼请求数额。后来虽然判决将李广林的赔偿数额从33546.9元降至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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