臂丛神经损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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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案例(法院判决)产前检查不完善导致难产,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案情回放]原告:毛毛,男,一周岁,住江西省法定代理人:夏某,女,毛毛之母委托代理人:唐泽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R女子医院,住所江西省2008年5月26日,夏某因第二胎怀孕临近预产期到R女子医院住院待产,医生检查后说胎位较高,但未做其他特殊检查和处理。5月29日17点破膜流出羊水,19点宫口开了二指,22点宫口开了五指,医生安排孕妇进了产房。23点左右,胎儿还未娩出,且在胎位较高基础上又出现了胎音时强时弱的危象,

2、医生急忙去叫来院长。夏某感觉疼痛难忍且没力气了要求剖宫产,院长说第二胎剖宫不合算。过了一会,夏某说实在没力气了,院长从外院请来麻醉师,又说生生看吧,做手术怕是来不及了。于是,四五个医护人员就在孕妇腹部按的按,压的压,直到5月30日0点20分左右小孩(毛毛)才被拉出来。院长对毛毛做了人工呼吸,见毛毛不会哭又把他倒立打了两下脚板,小孩才哭了一下,声音很小,包裹好称重9斤。小孩出生后,整个晚上一直打哆嗦。夏某起初以为孩子是身上不暖和,但到了早上7点半左右才发现孩子只有右手在动,左臂软软的,且腋下青紫了一大块,脖子上还有三

3、个大包。家属请来院长,院长说:没事。请来骨科医生,骨科医生说:韧带伤了,没事,过两天就好了。第二天见孩子还是那样,又去找医生和院长,骨科主任没做诊断,只是建议家属带孩子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2008年6月2日,家属带毛毛到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为:“新生儿窒息、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头皮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之后,家属带毛毛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左臂功能恢复差,基本无肌力。2009年2月9日,夏某以R女子医院存在产前检查不全面、对巨大儿估计不足、生产方式的选择错误、接产操作粗暴等过失,造成毛毛左臂丛神经损伤为由向法

4、院提起诉讼,要求R女子医院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并保留追偿后续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请求。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九江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1、产程检查不完善,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宫高测量及B超检测;2、对巨大儿估计不足;3、产程观察不仔细,活跃期产程进展缓慢时,未能积极有效地处理,造成了难产的发生;综上所述,难产与患者臂丛神经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5、。【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予以认定,认为:因被告R女子医院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毛毛臂丛神经损伤,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余元。【律师评析】本案涉及一个专业法律问题,既:医疗行为参与度是否等同于过错赔偿责任。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是从医学专业技术角度对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成因关系做出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实际确定是医疗行为参与度问题。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根

6、据被告过错大小,损害严重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损失承担结果。事实上,医疗行为参与度与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但不是同一概念或同一层法律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体现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相当于专家证言,解决的主要方面是从医疗角度确定因果关系和医疗行为参与度问题,也就是解决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关系,以及该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概率问题;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是从法律层面解决医疗机构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进行赔偿。在本案中,我们主张被告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很简

7、单:第一,医疗侵权一般是多因一果关系,既有病人原发病或身体素质问题,也有医疗不当行为参与,但是,本案产妇产前健康,如无医疗不当行为的参与,损害结果就可能不会发生,所以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要重视患者的实际损害,相较患者的损失和终生残疾的后果,是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而被告的过错非常明显,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目前我国立法所支持的也只是患者的直接损失,属于填补性质的,金钱补偿也只是实际损失的一部分,法律保护非常有限,所以,对于有限的民事赔偿责任,做为侵权人理应全部承担起来;第四,在医疗领域,医疗单位无论从

8、专业技术角度,还是从结果预知角度、分析判断角度、治疗方案选择角度、经济承担角度等方面都远远强于患者一方,从损害平衡原则方面考虑,也应由被告承担起全部的经济赔偿。就本案而言,对产科医生规范执业提出了警醒。目前产科属于高风险科室,稍有不慎就可能做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因此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生未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完善产前检查,包括宫高、腹围测量,B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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