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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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介绍内容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83号令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5、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号1998年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同年7

2、月1日实施。2号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号令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2005年国发38号文件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

3、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十项工作任务。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部分局(总公司)和中央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2006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

4、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正式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为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制定了《关于

5、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针对适用范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制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为使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保持在制度设计的水平,183号令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21号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下限的五年过

6、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1、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发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2、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

7、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月标准: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二、183号令

8、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月标准:J为:基础养老金;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C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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