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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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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目录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1)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2)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4)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4)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4)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4)4.
2、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5)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5)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5)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6)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7)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7)四.可撤销合同……………………………………
3、……………………(7)1.《合同法》的规定……………………………………………………(7)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8)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8)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9)8[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关键词]合同行为效力《合同法》
4、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合同法》第三章在合同行为效力的规定上,较《民法通则》有所进步。如对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45、46条),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7条)、无权代理人(48条)以及无权处分合同(51条)都规定为效力未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受诈欺、胁迫所订立的合同
5、,其无害于国家利益者,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第54条2款),有利于交易安全。《合同法》第三章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应规定而未规定者,如因第三人诈欺、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应否有所差别?有些规定则显然是有错误的,如,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那么许多医疗活动、体育竞赛如何能正常进行呢?又如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更为重要的是,《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与《合同法》对双方法律行为效
6、力的规定,既相互补充,又不乏重叠的部分。如何分清两法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1款前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3条2款前段);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7、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2条1款后段,13条2款后段)。原则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外的,即使事前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事后亦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亦属有效:(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依照例外从严解释原则,似不及于其他行为。但《合同法》第47
8、条规定“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结合来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合同或单方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得独立实施。但纯获“利益”,与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并非一事。所谓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行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负担义务,又不发生权利丧失的结果,而可以获取利益的行为。属显然有利,仍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如附负担赠与的承诺,仍应先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事后追认始能生效。又如使用借贷,虽为无偿行为,于借贷人有利,但借贷人负有返还的义务,不得谓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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