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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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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论文..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刑诉法将被害人列为一方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重要地位。本文拟阐述被害人范围界定问题,论释其诉讼权利,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方面,进行探讨。一、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犯
2、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同时,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也予以很大的重视。原刑诉法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看待,而修改后则把他定位为当事人”,这一修改强调了对被害人保护的整体性和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参与,改变了被害人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动地位,使被害人从一个被“遗忘”的角色变为积极的、主动的参与主体,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3、,广义上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论是狭义的被害人还是广义上的被害人,我们给它下的定义应该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者,或者说,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合法权益的主体。其范围既应该包括自然人,也应该包括单位。对于单位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仅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明确被害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只不过是刑事特别程序,
4、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单位仅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除了自然人以外,还应该包括单位。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一,为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即在刑法分则中明确予以保护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遭受侵害且这种侵害系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如刑法分则中无明确规定该侵害行为系犯罪的,受其行为侵害的主体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第二,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应当是当时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必须以有犯罪行为对其直接侵害为前提,如
5、犯罪行为对其非直接侵害。而有间接侵害的不利影响,一般不宜列为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实施的结果往往对人们和一些单位间接影响很大,如将所有受影响的人员和单位均列为被害人让其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标准难以把握,不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第三,享有刑诉法赋予的对犯罪的追诉权和其它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依照刑诉法进行追诉,参与诉讼,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就单位而言,既然刑法将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那么当单位的财产权利一俟成为犯罪行
6、为侵犯的客体,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时,该单位即应当成为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但是,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还必须以享有刑诉法所赋予的对犯罪的追诉权为条件。只有享有追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才能同时是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才能成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所保护的对象,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从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这里,由于立法尚无专门规定,使单位能否成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成为一种疑问。疑问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即法律规定的详略不一,易使人们重视单位的附带中事诉讼的权利而忽视其它应有的刑事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
7、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仍未明确赋予单位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控诉权以及其它诉讼权利。换言之,单位依法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却没有被明确是否享有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从诉讼理论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混合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要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又要解决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相应地,对于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且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来说,有权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也有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此,当单位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
8、带民事诉讼,以保障自身的民事权利,而如果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源自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那么忽视对单位刑事诉讼的全面保障,显然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既然刑法保护了单位的财产权利,而诉讼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那么就应当赋予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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