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

ID:1132776

大小:58.80 KB

页数:52页

时间:2017-11-07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_第1页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_第2页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_第3页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_第4页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1.【答案】B【知识点】间接故意与其他主观方面的区别。【详解】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2.【答案】D【知识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详解】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能选B,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

2、犯罪中止。所以选D。3.【答案】A【考点】误盗枪支的处理,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详解】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可能是未遂),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的,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

3、、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张某没有配枪的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D选项中的罪名不是刑法中的罪名。4.【答案】C【知识点】认识错误【详解】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

4、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5.【

5、答案】B【知识点】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话句话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6、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C选项不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一般指与人体健康和生产有关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所以D选项不选。6.【答案】A【知识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334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是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没有资格从

7、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医务人员。贾某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而故意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输给患者,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选项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自然人不单独够成此罪。案例中医生贾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单位行为,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故不选B。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

8、责,因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以医疗事故罪来认定。贾某一行为触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和医疗事故罪数个罪名,而有数个主观方面(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对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即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7.【答案】B【知识点】票据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详解】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