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 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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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自考法理学重点笔记56三、法规[多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单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规章[单选]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五、国际条约和惯例[多选]根据中国缔结条约

5、程序法的规定,在中国,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三节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多选]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多选]

6、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名词解释]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第四节法的基本分类[多选、简答]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4)成文法和不成文

7、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5)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二、法的特殊分类[单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单选]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名词解释]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第一节法的体系释义一、法的体系的含义[名词解释]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多选]法学体系解决的是法学的

8、分科问题,它是一个学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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