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物权法定之利及其反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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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物权法定之利及其反思论文..内容摘要:自罗马以来,物权法定主义一直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开始暴露出相当的问题。本文即是在回顾物权法定的理由与利处的基础上,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对物权法定的原则进行了极为粗浅的反思,包括物权法定的内涵剖析、习惯法在物权法定原则中的作用以及物权与债权的融合等问题。关键词: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一、从放任主义到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创设..,历史上曾有放任主义与法定主义两种主张。在日耳曼法中,认为有占有的权利就是物权,所以占有的取得可以对应任何权利,不动产依据

2、伴随的登记要件就有成为物权的可能。197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认为特定物的债权依据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在抵押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即可物权化,即所谓的“取得权源和形式”的理论。这种理论是以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与对立为前提的。而在罗马法上,物权与债权有着严格的区分。物权概念被理解为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使它所有的排它的、绝对的性质与债权相比有着强有力的效力,这即是物权限定的理由的起因。但是由于当时罗马物权公示制度还不发达,所以罗马法中必须采用物权法定主义的基础也仅在于“自由保护”和“简明化的社会”的要求。①后来,罗马法因罗马帝国的扩

3、张而影响日大,以致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物权法定主义,例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以法律明文规定,瑞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也都认为有此原则。②二、物权法定主义的理由和长处罗马法最初采物权法定主义虽仅因出于“自由保护”和“简化社会”的目的,然而该原则历经若干世纪的发展,其意义已远不止此。许多学者都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及长处进行了探索。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为:③(1)物权之绝对性;(2)物权其用之经济效用;(3)交易安全之便捷;(4)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的

4、理由为:④(1)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3)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迅速。梁慧星教授认为,之所以采物权法定主义,主要立法理由为:⑤(1)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2)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综合各家学说及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物权法定的理由及利处主要为以下方面。(1)维护物权之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权利主体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只需权利主体意愿就可自由行使,不需他人之义务协助。反过来说,也即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对权利主体就特定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负有容忍义务,不得干涉

5、,否则即为侵犯权利主体的物权。若物权不法定,得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则同一物上可能会同时并存若干相冲突的物权,这样,每一物权人就不能独立自由地支配标的物,而需得其他物权人的许可。如此物权的绝对性就不复存在。(2)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保护第三人利益。学者多认为,若得由当事人自主创设物权,则在特定物的流转过程中,可能会因多次流转,而被不同的人先后设定不同的物权,以致流转到后来,不知物上已设定了多少物权,每一物权的具体内容为何。若某一买受人不知情形而购买一已设定有不同物权之特定物,则其必然不能自由支配该物。各物权人必争先对同一物主张

6、自己的物权,由此,在社会商品交易中,就会产生障碍。要么买受人先查清物上到底有多少物权,具体内容又为何;要么干脆不进行交易。前者显然不经济,而且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后者,则有违经济发展之理念。社会经济的发展,显然离不开丰富的商品交换。因此,为了鼓励商品交易,免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确保买受人交易目的的有效实现,法律有必要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定,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进行适当限制。然而法律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而是一种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存粹或绝对的个人自由必然导致权利主体之间的不自由

7、,自由永远不能绝对化,而且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绝对化的。自由只是一定限度范围内的,也只有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现实的自由。所以“私法自治之成为可能,物权法定为其前提。”⑥(3)便于物权之公示。为便于交易安全、便捷地进行,必须得使市场主体能充分的了解交易信息,增强物权的透明度。而物权的透明,依赖于物权的有效公示,若非物权法定,纷繁复杂的物权种类与内容显然令人力、财力有限的公示部门无暇应接。并且允许种种繁杂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登记,势必会造成登记的混乱。因此有效的公示,有赖于物权的简化。这点与采用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理由一起是今天

8、论及给予物权法定主义一个妥当界限的两个侧面。⑦(4)整理旧物权,构建新的物权体系,防止封建复辟。封建时期物权得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因此极为复杂、混乱。因而严重影响了经济之发展。尤其是封建土地所有权与身份制度相结合,不仅实行多重所有权,而且所有权有上下级之分,上级所有权人往往挟身份特权之威势,使物权变成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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