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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儿童玩具部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第一章儿童产品安全第101条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规定第102条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检测第103条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第104条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第105条玩具和游戏广告的标签要求第106条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第107条与消费品相关的、可预防的少数儿童伤害和死亡研究第108条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第一章儿童产品安全第101条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规定(此条文的法条编号为[15USCA§1278a],是《危险物质法》HazardousSubstancesAct的一部分,所以没有被采录进《消费品
2、安全法》英文原版中)(a)关于含铅产品的禁令(1)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将视作危险物质予以禁止——除小节(b)规定的情况外,儿童产品(儿童产品的定义见第3条(a)(16))中铅含量超过第(2)段中规定的限量值时,按照联邦危险物品方案(FHSA)的规定应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2)关于产品中铅的限量(A)600ppm——除(B)(C)(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180天后,第(1)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按600ppm执行,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6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B)300ppm——除(C)(D)(E
3、)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1年后,第(1)条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按300ppm执行,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3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C)100ppm——除(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100ppm,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1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如果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在充分分析儿童产品中铅含量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影响后,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对上述产品予以豁免。(D)其它限量值——如(
4、C)小段所述情况,委员会如果裁定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满足100ppm的限量时,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为该产品设立其它的限量值,该限量值应为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限量,且应小于300ppm。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该限量值。(E)定期审查及计划安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C)(D)中设立的限量值进行审查,如果可行则应继续降低相关的限量值,直至技术条件无法完成为止,修改后的限量值一经公布应即时生效,应至少每5年对上述限量值审查一次。(b)特殊材料、产品、零部件的豁免规
5、定(1)特殊产品及材料——委员会在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之后,认为某个产品或材料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该产品或材料豁免执行(a)的决定:(A)产品或材料在正常使用、因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所导致的误用以及正常老化的情况下,产品或材料中所含的铅不会被人体吸收。(B)产品或材料不会对公共健康与安全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2)特殊零部件的豁免(A)一般情况——儿童产品的某个零部件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时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经过委员会确认后即可豁免执行(a)中所设立的限量值。本小段所指的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是指,产品对该零部
6、件进行了遮盖或包装,使之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包括由于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导致的误用)时无法与人体接触。(B)进度安排——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委员会应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判断哪些产品零部件及哪类零部件不会与人体接触的指南文件。(C)上述指南文件的执行——制定出(B)中所述的指南文件后,委员会应根据(A)中所列的要求审查产品零部件是否能与人体接触。(3)无效的保护措施——产品外部的油漆、布料和电镀层等都视为无效的保护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在产品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和误用时无法阻止产品中的铅与人体接触。(4)电子部件——由于技术
7、原因,产品中的电子部件,包括使用的电池等,无法达到(a)中规定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铅与人体接触:(A)禁止或降低产品中含铅的电子部件,对该类电子部件加装保护装置,防止铅与儿童及人体接触。(B)制定电子部件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时间表,委员会确认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情况除外。(5)定期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本小节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第一次颁布相关要求后至少每5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当时的科技水平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制要求和更低的限量值。(c)关于执行ASTMF963标准的规
8、定——本委员会颁布的与本节相关的所有法案(包括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相关部分、其它与本节相关并由本委员会实施的法案),如果在内容上与标准ASTMF963不一致,应以法规为准。(d)技术可行性的定义——在执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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