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赦免制度的法典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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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赦免制度的法典化论文.freelnesty),刑法重撤销或忘却罪犯过去的行为的最高法令,大赦由政府向罪犯颁布”﹝9﹞,对特赦的解释是:“特赦(Parden),在法律上之免除罪责或免除刑罚﹝10﹞”。其实,赦免最基本的含义是“免于官府追究”。现代赦免实践已经突破了刑事犯罪领域,扩展到了公务员惩戒、剥夺某种资格的行政处罚等领域。因此,赦免的概念可概括为是“拥有法定赦免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触犯刑法或行政法的行为免于追究或免于处罚”。事实上,任何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特别是在大赦中,如果仅赦免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

2、赦免后果较轻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则对后者显失公平。(二)《赦免法》立法宗旨和原则《赦免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赦免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取决于它必须解决的基本矛盾和一国的价值取向。我国《赦免法》的立法宗旨可以考虑三个层次:直接目的、微观目的、宏观目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赦免权的行使;微观目的是保障人权,促进个别正义;宏观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增进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赦免法》的构建和赦免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根本性准则,即《赦免法》的原则。《赦免法》作为一项非常特殊的行政程序制度,除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合

3、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以外,还有其独有的原则。1、最后手段原则。赦免毕竟对现有法律制度尤其是实体法律制度的破坏,消极作用十分明显。政府应当首先维护实体法的权威,捍卫自身的威信,不能擅行赦免。只有当法律、经济、行政、政策的手段都不能解决问题时,作为最后手段谨慎为之。2、效益最大化原则。《赦免法》属于公法,其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和取舍。赦免必然牺牲一定的国家利益,如法治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那么赦免的实行,必须合理确定赦免条件和赦免方案,充分评估赦免的政治、经济效果,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获取更大的社会效

4、益,弥补赦免的消极后果。通过赦免,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或促进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成为赦免的最大间接受益者。3、不危及第三人利益原则。赦免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而免除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赦免权属于国家公权。根据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得以牺牲任何国家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因此,古今中外的赦免实践一般不及于司法诉讼费用和民事赔偿金。如果赦免令对违法犯罪的受害人的精神存在损害,则应由国家或违法犯罪者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补偿,抚慰被害人的心灵。4、民意原则《赦免法》的民意原则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

5、行使赦免权的政府应该使民主的政府,通过定期选举产生的,能反映公众的意愿;二是赦免令的内容和预期效果应与公众的意愿一致﹝11﹞.(三)赦免的分类赦免的分类方法很多,本文近介绍两种分类方法。1、按照赦免对象是否明确,赦免可分为一般赦免和特别赦免。一般赦免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赦免,其对象并不明确到某个具体的违法犯罪人。特别赦免是指针对特定违法犯罪人的赦免,其对象明确具体。区分一般赦免和特别赦免的意义在于根据二者影响的大小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2、在现代赦免制度和实践中,按照赦免产生的法律后果,赦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大赦、特

6、赦、减刑和复权,鉴于现代赦免的适用已从刑罚领域扩展到了部分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领域,笔者关于四种类型的赦免定义也有所扩展。大赦是指赦免主体对特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免于追究的一种制度,其特征有:(1))大赦的效力既免除违法犯罪宣告,又免除处罚的执行,还可以消除犯罪记录,再犯也不以累犯论处,是最为彻底的赦免;(2)大赦既可以在违法犯罪宣告前实施,也可以在违法犯罪宣告之后实施。特赦是指赦免主体对已受处罚宣告的违法犯罪人免除剩余刑罚的实际执行的一种赦免制度,其特征有:(1)特赦的效力仅及于刑罚执行而不撤销犯罪判决,并不具有溯及力,也

7、不能消除犯罪记录,特赦不能消除犯罪记录,再犯应以累犯论处;(2)特赦只能在罪行宣告之后实施。减刑,这里特指赦免减刑,不同于刑法减刑,是指赦免主体对已受罪刑宣告且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减轻其剩余刑罚的一种赦免形式,类似于“部分特赦”。赦免减刑与刑法减刑的区别包括性质、主体、适用程序、减刑幅度、适用对象和条件等方面。复权是指赦免主体恢复违法犯罪人因违法犯罪而丧失或中止的某项权利或资格(如驾驶执照、律师资格)的一种赦免形式。减刑和复权均只能在违法犯罪宣告生效后实施。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特赦,如果要兼容其余三种赦免形式,只需将“特赦”修订为赦免即

8、可。这种分类方式的意义在于可以明确不同赦免形式对被赦免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四)赦免的适用范围我国台湾、法国、韩国的《赦免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赦免的适用范围。笔者以为,赦免法典对赦免适用范围规定的缺失,不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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