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相关法律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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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从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事实婚姻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婚姻难题尽绵薄之力。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完善建议我国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一直存在着事实婚姻。虽然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都采取单一的登记婚主义,强调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婚姻,但由于受传统婚姻习俗和文化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举行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

2、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长期困扰着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践。本文拟从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入手,对我国事实婚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提出完善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事实婚姻难题尽绵薄之力。一、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目前,司法界与理论界对事实婚姻的含义存在模糊的认识,有必要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法律婚姻即登记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是对称,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这是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事实婚姻的概念。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不论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为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广义的事实婚姻与第一个事实婚姻的概念内涵比较宽泛,强调事实婚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忽略了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把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比

4、如试婚也包含在内,不以作为事实婚姻的概念。这三个概念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都认可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实际上事实婚姻就是“通过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来体现的,如果男女双方只是处于恋爱阶段或秘密地同居生活或虽公开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不构成事实婚姻。”[1]而狭义的事实婚姻概念比较符合我国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和前两个事实婚姻的概念一样,过分强调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这样的事实婚姻概念,在农村比较适宜,左邻右舍互通信息,能够予以认识与识别,但不完全适宜城市,因为城市人员交

5、往的局限性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很难了解同居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以夫妻的名义持续长久地生活在一起。这个概念能科学的定义事实婚姻,符合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排除了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体现了婚姻的实质,能切实保护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立法含义:不是所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配偶的男女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并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才具有婚姻的效力,但补办登记的

6、规定具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司法实际中难于适用,如同一纸空文。二、对事实婚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评析(一)婚姻法有关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评析《婚姻法》第8条:“6要求结婚的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忽视婚姻的实质,注重婚姻登记的形式,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婚姻的实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2]我国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文化和习俗由来已久,社会大众承认举行结婚仪式成立的事实婚姻

7、,一对适婚男女如果仅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往往被社会大众误认为其尚未结婚,尤其在民风淳朴、法制观念薄弱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不举行结婚仪式就生活在一起甚至会遭到公众舆论的非议。在城市,即使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举行结婚仪式仍然被认为是结婚的必经过程。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向亲朋好友公示其婚姻状态,符合婚姻的理念,与登记婚姻有相同的生活本质,仅因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事实,显然是对社会现实的漠视。《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

8、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一般不会补办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起生活了多年且生儿育女的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并且也不补办登记的现象。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离婚”或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发生继承纠纷需要确认其夫妻关系时,双方当事人才有可能去补办登记,但这时补办登记已经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一方面,在双方当事人要解除所谓的同居关系时,却要二人先补办登记,确认二人的夫妻关系,与二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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