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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章 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审查的重点: 1、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备 2、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3、贷款人的资格及是否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4、贷款的规定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偿还能力是否真实 5、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设定的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有没有重复抵押的情况 6、法律规定引进有关部门批准的抵押是否经过批准 7、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约定是否明确
2、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方要有特定的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 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且抵押人又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同时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3、公证人员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勘验、清点、评估并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和预订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审查重点内容: 1、预售方主体
3、资格及其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性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对等 3、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条款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字盖章是否属实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建设用地价款外,投入该建设项目开发资金必须达到总投资25%以上,方可开始预售;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基础部分必须达到正负零,方可进行预售。 2、承办公证员应向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制作谈话笔录。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
4、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卖方是否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有无产权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了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4、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6、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还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已经
5、落实。 7、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出具公证书。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我国城市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国家财产,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与房屋一并作价买卖。此外,卖方出卖的房屋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 (2)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国家对房价有统一标准的,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标准定价;无统一标准的,可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并应送房管部门评议批准。对不经房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价,非法交易,任意抬价,违法倒卖房屋者,公证机构应当
6、拒绝公证; (3)因规划建设已列入拆迁范围的私有房屋,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行买卖。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4)出卖已出租的房屋,有关法律要求出卖人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且对租赁房屋人的住房问题已有了妥善安置; (5)产权人已死亡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房屋,公证机构应说服教育当事人先申办继承公证,然后再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6)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还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2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
7、理。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酌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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