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滥批增值税发票使他人多领后虚开并抵扣税款之罪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滥批增值税发票使他人多领后虚开并抵扣税款之罪探析 案名:刘某某玩忽职守案 主题:滥批增值税发票使他人多领后虚开并抵扣税款之罪探析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原系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管理科副科长,负责审批辖区内单位提出的增值税发票增领申请。 2004年5月,北京宝迪康公司向区国税局提出了增值税发票增领申请。同时,该公司负责人冉某(另案处理)通过关系找到刘某某,请求其将宝迪康公司的增值税票领取量从1本(25张)增至6本(150张)。刘某某答应冉某,在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报送核查意见后,其会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如果可能,其可以多批一些给宝迪康公司。 后国税局下属税务
2、三所根据对宝迪康公司的实地核查,提出了将该公司增值税票领取量从1本(25份)提高至3本(75份)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报送征管科。2004年5月21日,刘某某在对上述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后,决定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增加增批量,将税务所提出的增批至3本(75份)提高至5本(125份)。2004年5月25日,宝迪康公司从国税局领取了5本增值税发票。 2004年5月25日至5月31日,刘某某与妻子接受冉某的邀请,与冉共同赴泰旅游;冉某为刘某某夫妻支付旅费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旅行过程中,刘某某将人民币3000元交给冉某。 自2004年5月25日至2005年4月间,冉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
3、发票45份,均已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增领审批的程序为:申请单位向国税局提出增领申请;国税局下属税务所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后提出是否增批以及增批多少的具体意见,该意见经所长同意后上报至国税局税务征收管理科;征管科负责人(即刘某某)对税务所上报的核查意见进行最终审批。国税局对征管科负责人的审批工作没有更为具体的规范,但根据征管科工作人员多年审批工作形成的习惯,征管科一般情况下会同意税务所的增批核查意见;少数情况下会对核查意见提出质疑,并作出不同意增批或者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减少增批量的决定;除极个别情况外,不会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
4、增加发票的增批量(刘某某从事审批工作5年来,仅有2次增加增批量)。 二、诉讼过程 此案由侦查机关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于2007年2月14日对刘某某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报市检分院审批;市检分院审查后要求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区检察院于同年4月18日以玩忽职守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2007年12月20日,区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刘某某无罪;判决后,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市检分院支持抗诉。 2008年7月5日,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争议焦点
5、及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刘某某增加对宝迪康公司发票增领量的审批行为有无过错、有何种过错;二是刘某某的审批行为与国家税款的损失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刘某某有无罪过、有何种罪过。在本案的侦查及一、二审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对刘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产生了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五种意见: (一)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宝迪康公司的增领申请过程中有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其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在税务所实地核查后提出的增批意见基础上增加增批量的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结合其接受冉某邀请出国旅游的情节可判断,刘某某的行
6、为系出于徇私的动机而滥用职权;其次,刘某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冉某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而导致冉某有了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并最终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故而,其行为与税款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刘某某对宝迪康公司增领申请的审批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及岗位职责的明文规定,其所作出的增批至5本的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其次,刘某某的审批行为没有侵害任何法益,国家税款的损失是因冉某的虚开、抵扣行为导致,故而,刘某某的审批行为和国家税款的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
7、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刘某某随意增加宝迪康公司发票增领量的行为系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具有玩忽职守的性质;其次,刘某某的增批行为与国家税款的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同上述第二种意见);最后,刘某某在主观方面上反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而,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玩忽职守罪并且在主观方面系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过于自信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