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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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论文关键词: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文本/宪法规范/价值/事实内容提要:方法多元化的现象已次第呈现于我国宪法学界,“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于此背景中出现的两项方法风格。通过两者的对话,宪法学方法论的智识结构可大致地展示为两个层面:围绕实定宪法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适度地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由此,虽然两项方法风格虽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学术主张,但无论从理论结构还是内涵上,两项方法论诉求之间更多的体现出交叠共识。一、访谈主题及内容的厘定郑磊:非常荣幸,跟两位老师就宪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对话。我们这次对话的主题是:宪法学方法论。二十世纪

2、九十年末以来,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重视方法论问题的研究.freel)的方法特征,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Normativismus〈德〉)、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它主要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宪法规范可以通过宪法规则或宪法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指的是以宪法条文等形式所承载的意义脉络。这一点和大元教授所说的基本上是一致的。(三)宪法学方法论的前提问题:事实与价值的二分郑磊:我简要梳理一下,韩老师所表述的“宪法文本”是区别于超实定法的

3、价值而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内容;林老师采用的“宪法规范”则是区别于宪法条文之形式而意指其内在的意义结构。虽然侧重微有不同,但两者都是指称实定宪法秩序上的意义脉络。针对这个基本立场还存在一个前提问题,那就是将“事实”与“价值”予以适当的分离,法学首先是一门规范学科,若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无原则地糅合在一起,所得出的判断很难说是允当的、甚至可以说很难成为法学意义上的判断。林来梵:是的,“事实”和“价值”的二分,这是宪法学乃至法学的一个入门问题,若不能注意到两者的区别,可以说连法学的门都没有摸到。这个课题涉及了宪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才可能在整体

4、上达致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的境界。人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以西方世界为例,在17世纪以前,西方知性体系的哲学基础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以及基督教综合起来的认识论,可以称之为“目的论式的宇宙观”。根据这一知性体系,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造物主所创造的,因而也被赋予一定的功能和目的,而这种功能与目的也成就了这种事物的意义。这种世界观与人文主义精神以及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可谓异曲同工,其中一个突出的共同要点即在于:在他们所认识到的世界中,事实与价值均是浑然一体的。现代科学革命粉碎了这种“混沌”的世界观,人们发现,世界虽然呈现出一种秩序,但其只是因果式的机械

5、的秩序,其本身并没有充满着意义和目的,意义和目的是被人为创设出来的。基于此,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Hume)指出,从“是”命题中无法推出“应该”命题,这就是著名的“休谟法则”,它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德国思想家韦伯(Maxativitat)与存在性(Existentialitat)或事实性(Faktizitat)。它们之间是不能进行简单推论的,例如,宪法中规定的内容,应努力使之在现实中实现,但规定本身并不代表它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实现;相对应的,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现实状况,我们要尽量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展示宪法的内涵以覆盖或纠正这种现

6、实状况,但现实状况本身并不说明这种情况具有规范力。认识到这对紧张关系中的矛盾与张力,不仅是确立宪法学的核心研究范围、作出专业化的宪法判断的前提,也有助于理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各类冲突现象。正是由于当为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关系,具有静态和理性的规范与具有动态和不确定性的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不一致与矛盾,宪法运行中规范与现实完全一致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多数情况下宪法是在两者的冲突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四)相关学术脉络举例郑磊:刚才林老师谈到了英国哲学家提出的休谟问题,韩老师谈到了德语中的几对范畴,顺着两位老师的思路,我注意到这是各国宪法学说史与法学思想史展开过程中都普遍重

7、视的问题。例如,在德国学术脉络的沿革中,新康德主义是一支重要的理论脉络,它的一个理论特色就是主张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之间的严格分离,并由此形成了影响深远的一种方法论形态——方法二元论(methodologicaldualism),诸多久负盛名的德国法学家都出自二元论的方法旌旗之下,例如:近代德国国法学的集大成者耶利内克(GeorgJellinek)就从方法二元论角度出发分开了事实与规范,虽然其自身的方法运用看,他并不是彻底的二元论者。耶氏之后的凯尔森(HansKelsen)则是更彻底的方法二元论者,他意欲使法学摆脱一切与其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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