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前期阶段监管协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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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前期阶段监管协议协议编号:更新单元名称:监管单位:申报单位:投资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前期阶段监管协议协议编号:监管单位(甲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职务:电话:          传真:申报主体(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投资单位(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为确保更新单元顺利实施,保护城市更新单元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投资单位参与城市更新活动,保证项目前期阶段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龙岗区城市

2、更新实施工作推进若干措施》(深龙府办〔2012〕63号文)等规定,甲方是辖区更新项目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监管单位,乙方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更新单元内物权人委托的计划申报、专项规划编制单位,丙方是更新单元内主要或大多数物权人愿意合作的更新项目投资开发单位,为共同推进如下城市更新单元,经各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城市更新单元概况1.1单元名称:。1.2单元位置:。1.3单元规模:更新单元面积万平方米,需收购搬迁范围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其中项目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贡献率(最终以批准的专项规划为准);根据测绘报

3、告,需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其中规划公共设施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详见附件1。第二条更新单元前期相关工作时限要求2.1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报批的工作时限: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申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应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工作,在四个月内应完成专项规划(初稿)并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在八个月内应完成专项规划修改完善工作并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在一年内应完成全部报批工作。2.2更新单元实施主体确认完成的时限: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投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应完成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并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备案,在二年内应完成公共设施用地和首期用地上的房

4、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并完成首期实施主体确认工作,在三年内应完成二期用地上的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在四年内应完成全部用地上的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第三条更新单元前期资金筹措要求3.1相关用途资金预算:按初定的补偿标准测算(列入更新计划后根据更新单元范围测算),更新单元范围内一年的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保证金(M1)为万元人民币,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安置所需预算资金(M2)为万元人民币,出让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所需预算资金(M3)为万元人民币。3.2投资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时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并纳入监管单位日常监管,确

5、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在如下期限内,将相应用途的资金注入专账管理。专账资金每月由监管单位实行动态核算管理,并按合同规定支付。3.2.1为保障更新范围内业主权益,自城市更新计划批准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投资单位应将更新单元内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保证金(M1)共万元人民注入专账,专为用于支付已提前空置但尚未完成收购和安置补偿工作的房屋租金。3.2.2为保障公共设施先行,自城市更新计划批准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投资单位应将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安置所需预算资金(M2)的30%资金共万元人民币注入专账,余额共万元应提供不可撤消并可在30天内支付的银行信用担保,在监管单位

6、协助下先进行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工作。3.2.3为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自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资单位应将首期实施地块的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所需预算资金(M3-1)的30%注入专账,余额应提供不可撤消并可在30天内支付的银行信用担保。二期实施地块应参照首期实施方式运作,在单元规划批准后二年内注入专项资金,余下各期实施地块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三年内注入,具体在单元规划批准后另行签订补偿协议规定。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4.1监管单位的权利义务:4.1.1协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协助申报单位加快完成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土地及

7、建筑物信息核查、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4.1.2建立房屋收购搬迁安置补偿的协商平台,协助投资单位完成房屋收购和搬迁安置补偿工作。4.1.3对投资单位设立的银行专账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核办专账资金的支付,每月25日之前核定专账资金,并通知投资单位及时注入,同时抄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4.2.4根据更新单元实施过程的履约及其它相关情况,建立更新单元申报单位、投资单位的诚信档案。4.2申报单位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第2.1条的约定,按期完成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4.3投资单位的权利义务: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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