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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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3.11.13  实施日期:2003.11.13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国家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并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及开展

2、水利标准化专题工作。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利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管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水利技术标准:  (一)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移民、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  (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利产品的设计、生产、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的技术要求;  (四)水利工

3、程和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五)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术语、符号、型号命名、制图方法和有关编制规定等的技术要求;  (六)水利工程和产品的试验、检测以及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检)验方法等的技术要求;  (七)高新技术应用与水利信息化等的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国家标准。没有水利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  第五条水利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

4、和水环境保护、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有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第六条开展水利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水利行业实际适时吸收或采用。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第七条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水利标准化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业绩,应作为有关资质评定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

5、)。承担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主要任务的单位是主编单位。  第九条主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  (三)组织水利技术标准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标准化工作合同的管理;  (五)组织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编制;  (六)负责水利国家标准的报批及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对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受理水利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  (八)负责水利技术标准实

6、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指导并协调水利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主持机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提交主管机构审核;  (二)确定主编单位;  (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合同;  (四)主持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  (五)负责标准的解释和复审;  (六)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一条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标准化工作合同要求,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水利技术标准的立项工作包括编制与审批项目建议书(格式见

7、附件一)、年度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等。  第十三条标准项目的立项应以《体系表》为依据。  对未纳入《体系表》但却是当前工作急需的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可由主持机构提出建议,经主管机构审核,报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各主持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审查汇总项目建议书,提出下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建议。主管机构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并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水利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部审定。水利国家标准的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编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二)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

8、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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