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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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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企改制的产权建构摘要:公司体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国企公司制改造是当前国企改制的主要方向。与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不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由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构成。法人财产权是股权的上位概念,从股权来推导出法人财产权的思路根本上是行不通的。准确界定二者的内涵,科学厘定二者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企公司化改造目标的顺利实现。关键词:产权,国有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国企改制从宏观层面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国企产权改革,二是国企治理结构与经营方式转换,三是国企员工身份的置换。就这三个层面而言,国企产权改革无疑是国企改制的核心要素和
2、前提条件,国企改制的产权安排直接决定了后两者的基本模式。而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表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来看,国企的产权界定能否"清晰"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前提条件。由于自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对西方市场国家国民经济增长的显著贡献,对国企的公司制改造一直是中国(包括台湾地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方向和目标。对当代中国而言,公司制企业已经被官方和民间乃至学界视为现代企业制度之典范,故本文拟对公司制国企的产权构造进行深入地分析,以求能有益于国企改制的实践。一、国企产权构建的历史变迁:就国企改制的历史而言,
3、从"两权分离"到"股份制"改造的国企改革路径来看,国企的产权构造和安排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从理论上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1〕(P97-98)。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中,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影响最终资源配置效率--交易成本大小、经济效益高低直接取决于产权界定的合理程度。受产权的市场规律所决定,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国企产权的法律界定多年来一直为官方和理论界所关注
4、。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上的’产权’与法学上的’产权’只是在’法律权利’这一前提下才具有可比较性,严格讲来,经济学上的’产权’存在两种不同层次的意义:一是产权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它并不一定必然地表现为一种法律权利;二是产权是一种法权,即事实上的产权界定方式经国家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没有事实上的产权关系存在,也就无所谓法权关系的存在〔2〕(P171)。而另一方面,"虽然人们存在着实定法之外的权利,亦即这些权利并不取决于人类的规范活动,但是权利的具体内容却总是由实定法确定的"〔3〕(P25)。产权与法律上的财产权的涵义
5、是一致的,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描述,都是可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各种法定权利的统称。"对于法学家来说,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并产生一系列其他权利的核心,而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财产权是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条件,即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支配,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前提。不过,这种区别只是形式上的,从本质上讲并无区别"。〔4〕(P686)"考察现代科学立法例,由于产权一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统称,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为避免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避免人们规避法律,法律上很少使用产权这一概念,而是将主体的财产权利具体化"〔5〕(P174)。在现实
6、生活中,产权总是归属于一定的主体,无主体的产权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国企产权主体"缺位"或"老板缺位"的说法显然是不严肃、不科学的)。而在法律上,一定主体的产权形态亦总是具体的,是有着"法定名份"的财产权利。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是国家(政府)的附属物,受国家所有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支配,国企尽管在法律上被称为"法人",但在事实上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82条作出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而《全民所有制工
7、业企业法》第2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显然,这里的国企所享有的"经营权"是一种物权,通说是国家(代表全民)所有权所派生的限定物权,从而成为国企"两权分离"理论的法律注解[01]。其实,在国企事实上没有独立人格的情形下,这种"两权分离"的模式隐含了将国企视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潜在逻辑思维,而这种思路亦并非为我国所独有--在德国民法理论中,企业不是权利主体,企业常常被看成是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的一种特殊形态。尤其在民事侵权法中,企业经营权被视为民事物权的一个部分。它与其他物权一样,受到民事法律规
8、范的严格保护和调整。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被包含在民事物权之中,而企业则成为民事物权所指向的对象〔6〕(P122-124)。由于这种产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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