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

ID:11272734

大小:5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1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_第1页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_第2页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_第3页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_第4页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抢劫罪的认定论文..内容提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地,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经营者、保管者或相关人员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其作为一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害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在认定方面存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1、抢劫罪的定义。2、抢劫罪侵犯的客

2、体即刑法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3、实施抢劫犯罪所使用的方法(1)暴力方法及暴力的强度,(2)胁迫方法..,(3)其他方法(即麻醉、灌醉、催眠术等方法),4、抢劫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2)强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5、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转成抢劫罪的准抢劫罪,五个方面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一、抢劫罪的定义什么是抢劫罪?刑法著作中主要有5种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

3、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取财物的行为。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五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

4、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一种定义见之于多数著作,可谓通说。其基本上是以抢劫罪罪状的表述为基础,只是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足之处是未能使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更具体化、明确化,而且用“强行劫取”说明抢劫行为的特征,有同义语反复之嫌。第二种定义突出了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特点,但是对于手段行为的特点缺乏明确性,而且“强行劫取”就是当场抢劫的意思,加上“当场”二字纯属多余。第三、四、五种定义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特征的具体化,并且一个比一个表述得更具体。第三种定义不仅指明了被

5、侵犯的具体人,而且指明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对“其他方法”的特点未加说明。第四、五种定义,则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特点具体化,以便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但是,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我们不能要求在定义中把一种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出来,否则,定义将失去简明性,而且可能因用词不周延而引出其他问题来。所以笔者认为对抢劫罪定义可做如下表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

6、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发生抢劫罪的同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三、抢劫犯罪方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的方法成为于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相区别的明显的标志,因此正确认识抢劫方法,对于区分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界限具有重要意义。1、暴力方法的认定。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

7、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那么怎么认识抢劫罪的暴力呢?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1)抢劫罪暴力对象。抢劫罪的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害人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如捆绑)。实施暴力的目地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因此,暴力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而不能是和目标财物无关的其他人。比如,甲在深夜欲进一农村信用社行窃,见有乙、丙两个青年在门口闲谈,不便其作案,遂上前要他们“滚开”由此引起双方争执,在争执中,甲掏出匕首将乙杀死,丙逃走。然后甲撬门进入信用社盗窃了数千元的

8、财物逃走,途中被抓获。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有的人提出,暴力的对象不包括其他“在场人”。实际上,论者是指当着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的面,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场的亲属进行暴力打击,迫使前者交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前者为了使自己的亲属不继续遭受皮肉之苦,而当场交出财物,这时的暴力实际上是起了对前者的胁迫作用,于对前者施加暴力方法直接夺取财物有所不同。(2)为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