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支领月退休给与退休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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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支领月退休给与退休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4-07【正  文】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支领月退休给与退休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适用原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员工退休规则或原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员工退休暂行规则办理退休,并续依经济部所属事业人员退休抚恤及资遣办法支领月退休给与之退休人员,拟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依本条例第

2、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符合第三项规定停止、恢复月退休给与权利者。    前项人员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或停止、恢复月退休给与权利事项,除依本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    第3条    申请人应于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之三个月前,检具下列相关文件,向原退休机构提出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原退休机构已裁撤或移转民营者,向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提出申请,且不得委讬他人代理:    一、申请书。    二、支领月退休金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全户户籍誊本,指全部受扶养人之户籍誊本,必要时,应缴交亲属关系系统表相互核对。    

3、四、经许可或查验赴大陆地区之证明文件,指经主管机关准许赴大陆地区之证明文件或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经一般出境之查验文件。    五、决定在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之意愿书,申请人应填载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之意愿,并切结改领一次退休给与后,除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恢复支领月退休给与,及在台湾地区之私人财务与债之关系均已妥善处理等事项。    六、在台湾地区有受扶养人者,经公证之受扶养人同意书,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至一千一百十八条所定应受其扶养之人,依序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及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等。申请人应与全部受其扶养之

4、人共同向台湾地区管辖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同意书公证事宜。    七、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时之前三年内,赴大陆地区居、停留,合计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相关证明文件,指大陆地区所核发之旅行证、暂住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其他相关文件。    前项第四款查验文件如无法事前缴验者,原退休机构或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得于申请人出境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查证其入出境纪录。    申请人已在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仍应先返回台湾地区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后,依本办法办理。但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受扶养人,且因罹患重病而行动不便,经当地医院证明属实者,得签署委讬书连同医院

5、证明,一并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讬之民间团体验证后,由受委讬之台湾地区亲友检具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相关文件代为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并由其代理请领。    退休人员未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自行前往大陆地区长期居住,其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居住大陆地区期间,暂停其领受退休给与之权利,俟其申请改领或回台居住时,得依相关规定申请回复请领权利。    第4条    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案件,原退休机构或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应予详细审核,并于收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核定。经核准者,申请人应于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前

6、一个月内,检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之核定函、赴大陆地区之机(船)票及大陆地区签发入境证明,送请原退休机构或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审查无讹后,改发一次退休给与。    第5条    退休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未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办理改领一次退休给与,而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以其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日起,停止其领受月退休给与之权利。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知悉有前项情事时,通报经济部,并由经济部通知原退休机构或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核定其停止领受月退休给与之权利。    经前项核定停止领受月退休给与权利者,于停止领受

7、权利后溢领之月退休给与,由原退休机构或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通知领受人于三个月内缴还。届期仍未缴还者,自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依法处理。    第6条    前条停止领受月退休给与权利者,于其经依本条例第九条之二规定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后,检具支领月退休给与证明文件及恢复户籍迁入登记之户籍誊本亲自向原退休机构或退休给与支给机关(构)申请恢复请领月退休给与,并自其户籍迁入登记之日起发给。    第7条    依财政部所属盐务员工退休办法办理退休并支领月退休给与之退休盐务人员,拟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或依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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