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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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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11846-T-316,。本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辽宁省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山东省临沂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六家单位联合起草。本部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的急需制
2、定的标准之一,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标准。本部分给出了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重要的基础概念,适用于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政策制定、学术研究、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6建立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我国按照统帐结合的方式,建起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对我国社会养
3、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予以了明确。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保险保险提出了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为重点的要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然建立。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用语予以统一和明确定义,防止歧义和误解。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经过近几年积极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从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养老保障,并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转移接续工作步入常态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稳步增长,企业年金制度参保对象逐步扩大。但同时,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政策,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费办法、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参保人领取病残津贴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6办法等需进一步跟进出台。这需要对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和规范。三是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的需要。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参保人权益、养老金构成、资金筹集渠道、政府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5、。在依法行政、依法经办过程中,需对各类基本养老保险的边界和本质内容、参保人各类权益的划分和本质、政府对资金筹集的责任和对养老金支付责任以及管理方式;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等都应予以明确。这些都离不开对养老保险一些基本概念的明确定义,从而划分政府、经办机构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三、编制原则本部分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一致性原则。本部分是继《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公共基础》后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专项术语标准,是社会保险术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部分在制定过程中,力图与公共基础部分保持一致:一是术语的内容结构和层次
6、参照公共基础部分;二是术语的表达方式尽量与公共部分保持一致;三是对公共基础部分已有的术语,本部分直接引用。(二)完整性原则。本部分收录了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重要概念,对某些术语,如病残津补贴等,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具体政策的,但《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本部分予以收录;对6定义相近,但属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术语,也根据制度不同分别予以收录。(三)实践性原则。本部分主要收录的术语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并经过实践检验的,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术语,特别是《社会保险法》中使用的术语。对一些地方上的政策和约定俗成的术语,但在全国
7、范围内没有被广泛接受的术语没有收录;对一些现阶段正在研究但没有定论的政策中的术语没有收录;对一些口语化但没有明确边界的词条也没有收录。(四)规范性原则。本部分按照国家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1.1-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的要求编写,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公共基础》,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五)前瞻性原则。在立足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现实情况同时,本部分在内容结构和层次上为以后标准维护工作中的
8、修订和补充预留了空间,考虑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和规范化要求。四、编制过程《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国家标准在2012年5月份确定了标准制定工作组,并在6月份召开了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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