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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
2、经离民主协商机制。第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权益归属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十)组
3、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影响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费用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单
4、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帐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5、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第十三条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
6、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第十六条 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职业年
7、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它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七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帐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它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它用途。第二
8、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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