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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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村镇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发展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加强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它形式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供水以外的供水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原已建成、运行良好的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供水站点,实行业务指导、水质监测

2、等一系列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为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实现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第七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在保证村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功能,拓宽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  第八条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确保饮水安全。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为

3、防止供水工程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新农村布局规划,并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批准、备案的工程不得建设。  第十条农村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工作由水利部门审核完成,施工、监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企业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并组织验收。工程建设要坚持质量标准,提高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建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

4、原创8/8★精品文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农村供水工程材料质检、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等关口。实行谁建设谁负责,一抓到底。规划、设计未经审查,资金不到位不准开工,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场,每一道施工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线施工时,涉及到土地、房屋、电力、通讯线路等设施时,相关乡镇、受益村组及电力、电信、交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各类供水工程。  第十五条用水户需要扩大

5、供水范围时,应报请基层供水站批复后,按有关规定交纳材料费及安装费,由供水单位统一施工,用户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六条所有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必须落实管理和管护责任,工程权属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村组只有使用权,无转让权。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营必须以满足农村供水需求,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为目标,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供水工程运营实行分级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全县各乡镇供水设施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各供水分站负责本辖区集中供水站的运营管理,并对集体、个人自主经营的供水站进行业务指导、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201

6、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  第十九条集体和个人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但必须在县农村供水总站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一切农村供水工程接受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供水工程应按《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禁止生产或使用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由于当地采矿或其

7、它工程建设,造成水源枯竭或污染,应由其建设单位照价赔偿,并负责恢复原有工程设施。农村供水站所占土地由所在乡镇划拨,标桩定界,明确四址,严禁单位、村组或个人侵占,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供水站内。  第二十一条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站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管理。维修费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设施要定期检修,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同时要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确保正常供水。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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