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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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论文.freelonweatlhV.NationalGettsbergBattefieldTorwer,Inc.一案中,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法者通过法律将环境权的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1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权的有效实现既是紧迫的,又是现实的,这将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化。但在环境权诸多理论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只能做的是对环境权实现作出制度结构的设计,即构建环境权实现模式,而不是环境权实现制度的具体设计。也就是说,解决立法在宏观上应该从哪些

2、方面设置环境权实现的具体制度。基于此,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权实现模式呢?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构建不是对环境权利或环境义务的简单设定,而是在现有的国情环境下,在主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环境职责、公众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重新配置,使政府的环境职责规范化,使公民环境权利和公民环境义务的分配合理化。二、我国当前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我国当前环境权实现模式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以通过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和私权化为中心而展开的环境权实现模式,我们称之为环境权利中心模式;另一种是通过普遍设定环境义务的方式来设计环境权实现模式,我们称之为环境义务中心

3、模式。(一)环境权利中心模式1.环境权利中心模式的主要内容环境权利中心模式主张通过在立法中设置各种环境权利,确认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并在各种环境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等等来实现环境权。环境权利中心模式是最早提出的环境权实现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环境权的实现很少谈到环境义务的设定和履行。近年来,环境权利中心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也适当地考虑了环境权实现中国家环境职责的规定,然而,大多数环境权实现体系的构建还是局限于传统的环境权利中心模式。2.环境权利中心模式分析(1)主张对环境权加以“宪法化”,即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的法律

4、地位。(2)主张对环境权加以“具体化”,即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制度上明确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等。(3)主张对环境权加以“公民化”,在宪法、民法和有关环境立法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将环境权转化为私人的权利,并认为环境权公民化能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更宽的途径。(4)主张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5)主张建立和完善适用于环境诉讼的制度,从事后救济上来保护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综观持该种模式的学者观点,该模式的侧重点在于对环境权实现中的环境权利加以宪法化和具体化规定,并规定了权利的救济制度,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进行了权利化模式

5、的构建,企图达到对环境权利的完美化规定。然而,该种模式过分强调了环境权利,而忽视了环境权实现过程中的公民环境义务和国家环境职责的规定,在当前我国国情环境下,由于公众参与环保意识还不强,在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构建过程中,如果不在立法上规定公民环境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环境义务和国家环境职责,这将不利于环境权的有效实现。因此,该种模式并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权实现模式。(二)环境义务中心模式1.环境义务中心模式的主要内容与环境权利中心模式不同,环境义务中心模式采取了普遍设定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持该观点的学者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权利中心模式用环境权的伸张抵制环

6、境恶化,具体到操作层面为:在法律上设定权利——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救济权利。这种“设定——主张——救济”之路无法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因为:(1)从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到环境危害的出现常常需要经过一个“潜伏期”,其间,环境权(如果我们在法律上承认环境权)享有者的权利并未受到实际的侵害,而等到权利人需要通过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环境权时,侵害者的情况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比如,已经不存在,或者完全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权利人在这种诉讼中或许每战必胜,但他们的胜利既不能赢得对自身损失的补偿,也无法实现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环境的恢复。(2)单一环境侵

7、害行为往往造成多个主体受害。在多个主体受害的情况下,个别受害人的权利请求和并不必然发生的公益诉讼无法弥补侵害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全部损失。(3)有些环境侵害是多主体在不同时间实施的不同危害行为的共同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受害者的诉讼努力和国家对这种努力所给予的支持无法保证让侵害者对其全部侵害承担恰如其分的责任,从而也无法使受到侵害的环境得到恢复。2在批评了环境权利中心模式的基础上,该学者提出了他的环境权实现模式,我们称之为环境义务中心模式,即用法律设定环境义务——政府执行法律——义务主体履行环境义务。按照这种“设定——执行——履行”的方法,法律上设定的环

8、境义务不再是对具体的权利人做什么,而是对环境或者说是人类生存条件做些什么。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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