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省职称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 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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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和县教研室、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

2、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研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四、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需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需有1次以上

3、为优秀等次。五、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七、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或延期申报:(一)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当年不得申报。(二)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及其他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及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四)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

4、年限条件一、三级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二级教师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三、一级教师9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

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四、高级教师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在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或者完成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

6、乡等不少于60天的支教任务。五、正高级教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8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3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8年以上。六、市、县教研室从事中小学教研的教研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乡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五

7、条 业绩能力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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