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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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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
2、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8—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
3、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市、辖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
4、、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辖市(区)人民政
5、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8—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九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
6、、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
7、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8—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五条交通、建筑、市政、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
8、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第十六条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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