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政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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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3、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国税〔2013〕49号)  1、区内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事先认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免所得税。  2、区内企业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作为流通股股东取得的非流通股股

2、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至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3、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因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区内企业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区内从事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缴纳增值税超税负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6、“零收费”。区内各类纳税人申请办理

3、税务登记、涉税审批、参加涉税业务培训、领取发票及涉税资料,均实行零收费。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1、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财税〔2013〕14号)  1、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4、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发改〔2012〕17号)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帐面调增部

5、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高新区留成部分的,由区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再给予50%的补贴。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省市区三级分阶段给予655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150万元,区级奖励305万元)。其中,对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券商指导下完成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省市区三级给

6、予535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150万元,区级奖励185万元)。  企业以配股、增发、公开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完成融资及再融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东湖高新区的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市级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  对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住所地迁至高新区,区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100万元奖励,相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  3、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市区两级分阶段给予120万元奖励(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7

7、0万元)。其中,对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报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备案材料被正式受理的申报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区两级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30万元)。  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入主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省市区三级给予535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150万元,区级奖励185万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武新管〔2011〕173号)  1、在东湖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高级人才,

8、从2009年1月1日起、连续两年以上(以任命书、任职聘书或聘用合同日期为准),年薪15万元(含)以上,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二级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引进人才奖励办法(试行)(武新管〔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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